摘要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司法界对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存在不同立场。从立法价值取向、法律责任属性和法律适用原则的角度而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免责事由。为了充分发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强制保险制度关于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责事由应该排除驾驶人过失的违法行为,限定在驾驶人故意的违法行为;同时,为了发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违法者的惩罚功能,应赋予保险公司对驾驶人过失的违法行为的追偿权。
出处
《经济师》
2011年第2期75-77,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