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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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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可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此外,错误预测也应当被列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要形态之一。在界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时,必须采用"重大性"标准加以限制,并且应当统一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来判断"重大性"。
作者 叶承芳
出处 《经济师》 2011年第2期86-87,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胡基.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A].民商法论丛:第1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2郭雳,袁平海.证券私募发行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以虚假陈述制度为中心[J].法学评论,2001,19(5):114-120. 被引量:16
  • 3杨明宇.证券发行中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J].证券法律评论,2001,(1).
  • 4《英汉金融与投资词典》,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493页.
  • 5我国《证券法》第67条第2款列举了12项"重大事件".
  • 6《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0条第2款列举了13项"重大事件".

二级参考文献1

共引文献28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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