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验主义的合法性理论将被统治阶级的相信、赞同与否,作为合法性的标准,而缺乏对大众赞同、认可依据的说明,这种只看形式而忽视实质的做法,会因为价值伦理维度的缺失而陷入"历史解释的无标准性"。而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则完全排斥了大众赞成、认可的经验基础,而去寻求一种永恒的正义基础和标准,从而陷入了一种抽象的思辨。哈贝马斯"重构式合法性理论"主张合法性是某种与当时所处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的价值,既具有大众认可这一现实基础,又蕴含着相应的价值理念,从而超越了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47-51,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交往理性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研究"(项目号:07c009z)
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