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是刑事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客观行为具有积极性、依附性和斡旋性的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内涵有别于受贿罪。主体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一切与被利用实施职务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关系密切的人。主观故意内容不仅包括接受贿赂,而且包括对"关系密切"和能够产生"影响力"有认识,并有积极"利用影响力"的故意。
出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26-31,共6页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问题探讨及实证研究"(10XNH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