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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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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9月1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业主和开发商按照购房款比例共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整治、更新、改造。但是,近几年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跳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直接投入“专项资金”,以“为民办实事”的名义搞改造、搞整治,搞大修等等,沿袭了原先传统直管公房的管理方式。
作者 林国强
机构地区 上海
出处 《上海房地》 2011年第1期62-62,共1页 Shanghai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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