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机制作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有效工具应当具有组织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可预见性等特征。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缺失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构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成为危机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维护国际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开展早期预警实践、防范系统性危机的需要,也是推行国际金融监管协作、重塑国际金融秩序的需要。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平台。一个合理而有效的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至少包括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国际标准实施协调机制和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9-14,共6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9年度重点研究项目"危机后改革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路径"(项目批准号:09AFX004)的研究成果
武汉大学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构建国际金融稳定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