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林业法院成立初期,地域化因素的考虑使其专门法院的特征大大减少。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部门化及企业化的问题又使其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颇受诟病。目前进行的林业法院的体制改革主要强调其编制的正规化,然而,为了使其进一步走出司法地方化的阴影,有必要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成立名符其实的林业专门法院,以期对生态保护发挥更大的作用。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30-132,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森林法修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编号:BLRW2010-10)及"中国林业立法三十年(1978-2008)评析"(编号:BLRW20093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