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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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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大爷一家于1998年5月该村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承包了该村河堤处40亩耕地,期限为30年。在张大爷一家辛勤的努力下,庄稼年年长势喜人,并且张大爷的二儿子在省城经商,生意兴隆,张大爷一家每年都收入颇丰。这引起了一部分村民的嫉妒。2005年在个别村民的鼓动下,村委会借绿化河堤为由,要收回张大爷一家的承包地。
出处 《吉林农业》 2011年第1期83-83,共1页 AGRICULTURE OF J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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