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应对全球环境危机的立法层面,我国学者多主张将"环境权"法律化,支持以普遍赋予权利的方式抵制对环境的不利行为,这种权利本位的立法模式在"环境权"本身的虚假性及其与环境整体利益的不相容的背景下举步维艰。环境问题正是由于我们向大自然倾泻、挥霍了过多的权利,因此,面对环境危机我们更需要的是自我抑制和奉献,而不是索取,这表现在立法上就是突出环境义务而不是环境权,建立义务本位的环境立法模式可以更好地应对环境危机,对质疑者可能存在的担忧和疑虑也能予以充分回应。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63-67,共5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