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和东盟各国国内法对外资准入均施加了诸多限制,给予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是投资自由化的有力证明。调整中国和东盟之间投资关系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于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避而不谈,这样的规定与中国和东盟在国民待遇问题上所一贯持有的立场有关。实施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不能一蹴而就,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的背景下,各国应进一步放开对外资准入的管制,以促进区域内投资自由流动。因此,需从国内法层面和国际投资条约层面就区域内外资准入管制制度加以完善。
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10年第12期31-33,38,共4页
Heilongjiang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金
魏艳茹教授2008-2011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青年项目"中国-东盟投资法律环境比较研究"(项目编号:08CFX001)
2009-2010年广西财政专项资助研究生创新项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外资优惠与管制制度之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0593090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