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我国刑法典中的诉讼条件——以告诉才处理制度为例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刑法典中有告诉才处理、时效、赦免、假释、缓刑等关于刑事诉讼条件的规定。这些明显具有诉讼条件性质的制度,为何不由刑事诉讼法设定,却规定于刑法典之中?告诉才处理是出于对受害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特定案件中将原本只能由国家拥有的求刑权,让渡给受害人行使的制度。刑事实体法是国家刑罚权的法律依据,赋予受害人告诉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阻断,因而只能由刑法典规定。刑事诉讼法将告诉才处理案件列为自诉案件,明确了受害人告诉权的行使方式,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刑法典中的其他诉讼条件,如时效、赦免、假释、缓刑,均属于一定条件下对国家刑罚权的阻断或否定,因而也只能由刑法典自身或其上位的宪法来规定。
作者 薛万庆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91-95,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克劳恩·罗科信.德国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94.
  • 3刘宪权.刑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56.386.
  • 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5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许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共引文献218

同被引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1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