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政府部门推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并没有收到预期实效,其根本原因在于就业见习的性质及其法律关系不明确,在制度规范和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立法缺失。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参加就业见习具有学习权和就业权的属性,与在校生实习和毕业生岗前见习或试用都有区别。就业见习是一种弹性用工和灵活就业形式,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在立法上,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适时出台全国性立法;适当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就业见习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加以调整和保护,有效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就业权益。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252-255,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DFA07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