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存在两种批判路径:一是模糊说;二是阶级基因缺陷说。批判者主张在司法中用代表形式理性判断的法益概念来取代代表实质理性判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但是,前者是相对主义价值观的表现,而无论在形式理性还是实质理性的背后都存在阶级性因素。目前实质与形式相统一正成为哲学和刑法学的整体趋势。我们应正视如何保证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判断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11-17,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