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现行《婚姻法》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因此,制定一部新的婚姻家庭法已势在必行。从宏观上看,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改婚姻法为婚姻家庭法,使法律名称与其规范和调整的对象相吻合;2在立法技术上,应当由“粗放型”原则转向“细密型”原则;3在立法内容上,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4现实性与前瞻性同时兼顾,做到既有实效的社会基础,又有变革前景的基本导向;5民族传统性与国际趋同性兼备,既有民族特色,又容纳外来法的介入。同时,还应注意婚姻无效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及离婚法定条件的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