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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一定要“子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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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2001年10月5日,H市W信用社与H市XX农资公司以及H市D商场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W信用社借款100万元给XX农资公司;H市D商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W信用社将100万元款项转付XX农资公司。
作者 刘艳
出处 《中国农资》 2010年第12期22-22,共1页 CHINA AGRI-PRODUCTION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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