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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诽谤罪的价值选择及司法认定——从“诽谤罪批捕权上移”谈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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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改革开发30年来的历史经验标明,社会的发展是以个人权利的张扬为前提的。没有个人权利的彰显,社会终将还是"万马齐喑究可哀"的可怕局面。近一段时期,某些公权力机构借口损毁"名誉"而假借"诽谤罪"之名假公济私,已经对国家公权力造成了非常负面的恶劣影响。从2006年重庆的"秦中飞案件",到刚刚发生的"跨省刑拘王鹏案件",恶意行使公权力事件的轮番出现,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如何保障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作者 宋鹏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24期3-4,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高金桂.《论刑法对个人名誉保护之必要性及其界限》,载《刑事法学之理想与探索(二)--甘添童教授六秩祝寿论文集》,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88页.
  • 2《陈水扁告陈文茜妨害名誉败诉,法官一审判无罪》,资料来源:tw.people.com.cn.2007年5月25日登陆.
  • 3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88页.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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