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逐渐融入到了社会普通民众的生活当中,网络虚拟财产也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但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物权法》第五条仅仅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笔者不赞同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知识产权,也不支持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债权,而认为应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来看待。
出处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