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能否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需要根据刑法条文具体界定。对于立法所存在的不足,应当通过立法者予以完善。有关农村土地保护的刑法规定尚不完善,应当新设罪名予以规制。
出处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61-64,共4页
Journal of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ia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