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以自己的品牌进入国际市场,涌现出一大批具有相当竞争能力的企业,但同时也出现了相当数量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频频遭遇知识产权麻烦。国家帮助它们逐步改变在知识产权竞争领域的弱势局面,构建相应的救济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帮助企业维护知识产权利益,是政府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平等的实现,而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救济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有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立法意义。应采取从国家层面提高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救济的立法层次;明确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救济制度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责任;规范政府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建立行业内诚信机制;通过整合,节省行政资源,降低救济成本,为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提供综合性的便捷救济服务等措施来构建知识产权维权弱势企业救济法律制度。
出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6期5-9,共5页
Journal of Huna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
基金
湖南省科技厅科技项目"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可持续发展研究"(编号:2009FJ32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