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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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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7月,国务院批准上海、广东省四个城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由原来的4个城市扩大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作者 张大龙
出处 《江苏对外经贸论坛》 2010年第4期118-12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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