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仍存在主体范围规定不统一、主体是农户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清晰、主体资格规定不合理等问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要明确家庭承包中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家庭成员户口农转非后应丧失主体资格,增加非依家庭承包合同取得主体地位的条件,扩大通过继承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范围,统一各部法律对主体的规定。
出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1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