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清晋陕地区广大农村社区的水资源管理出现了民间化趋势,乡规民约逐渐代替国家政令成为水资源管理的主体。乡规民约通过对农田灌溉和生活用水的管理,既强化了对个人的用水行为在道德层面的评判乃至监督和约束,有效弱化了乡民在用水过程中少"出夫"多用水的行为和意识上的"搭便车"心理,同时也避免了共同体成员为了追求最大的自身经济效益而滥用水资源,使得共同体成员的利益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达到最大。乡规民约在乡村社会中所具有的法律性地位及其极强的传承性、定量化分配用水方法,对晋陕地区以"水"为中心的社会关系体系的和谐、有序运行起到了软控制的作用。
出处
《农业考古》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0-12,共3页
Agricultural Archae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