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出倒挂现象,说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内在的、结构性的缺陷。改革的重心应当放在行政复议程序的完善上,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为指导,充分贯彻行政公开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增强社会公众监督,提高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实现行政复议主体对行政纠纷的共治。其条件是适当调整现有行政复议机构、科学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及复议委员会人员资格与组成、增设律师代理制度、遵循行政公开原则。通过复议主体双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理性交往,实现沟通、理解,达成共识,促进良性化纠止争,可以实现"善治"的目标。
出处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6期60-63,共4页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基金
河南省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省级立项项目"招录体制改革视野下的‘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09SGLX4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