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别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了十二种情况之内。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由于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形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适用范围过于死板,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逐渐暴露出了很多的弊端。鉴于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补充合理性判断的原则性条款和适用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比较灵活又相对准确的理论规则。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