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犯罪,惩罚罪犯,公检法应依法履行权力,逐步开展侦查、起诉、裁判等刑事司法活动。被追诉人积极配合公权力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是公民容忍义务的要求。无罪推定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接受公权力机关的限制是被追诉人的义务,这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貌似矛盾,实则合理。刑事司法追究行为在实践和法理上都存在逻辑的合理性,但也应设计一套制度来防止其对公民的不当侵害。
出处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82-85,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