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结婚前给付的彩礼,离婚后应不应该返还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订婚,订婚时被告李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原告刘某彩礼现金3万元、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及化妆品1套。2008年9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由于结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不合,
作者 周宝吉
出处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0年第12期49-49,共1页
关键词 被告 现金 化妆品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