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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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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出处 《新华月报》 2011年第3期116-120,共5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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