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本质上,农村基层自治建设中的法律服务应是一种由政府承担和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应以国家财政为保障后盾,且应为全体村民均等提供。政府应为农村基层自治建设提供公共产品性质的法律服务,是由中国农村基层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因此,公共产品性质法律服务的供给,在有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基层自治建设中,必将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第4期29-30,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安树昆主持云南省社科规划课题"云南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