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关于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性质,应以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形式的不同场合表现来认定。在不作为的监督过失的场合,应当将事前没有履行确立安全体制义务的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70-171,101,共3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0BFX03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09SFB5014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09YBA081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xJ2010C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