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举报材料以及其他立案线索来源发生变化,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运用一定的调查手段进行初查,才能判明是否达到立案的标准和要求。但由于初查制度法律地位的缺失,致使初查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证据效力不明确,因而有必要从我国刑事程序的启动模式、初查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初查阶段能够采取的调查手段范围等方面进行研究,以回应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8-21,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08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