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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所检察官与在押未决犯谈话要把握时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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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在押人员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实践中,看守所羁押的大多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未决犯,所以,驻所检察官应重点与在押未决犯进行谈话,且还要主动地选择一些在押未决犯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情况反映,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动态。
作者 赵维民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00-100,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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