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在押人员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实践中,看守所羁押的大多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未决犯,所以,驻所检察官应重点与在押未决犯进行谈话,且还要主动地选择一些在押未决犯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情况反映,了解和掌握其思想动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00-100,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