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招标人、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到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其违反约定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故而,如果招投标合同在该阶段成立未生效,责任方则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如果认定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合同即业已成立并生效,那么,责任方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认定就不仅仅是理论问题,无疑也成为了实践问题。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11年第1期74-77,共4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