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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恋时,他们不懂爱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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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子 在我国,一般认为“法、理、情”三者的关系是“情大于理,理大于法”。在古代,即便是犯罪,只要情有可原,也可从轻发落。《清史稿·刑法志三》中记载,康熙二十二年曾就秋审下谕:“人命事关重大……情有可原,即开生路。”
作者 韩冰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1年第7期65-67,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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