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赋予了农民实实在在的物权。但其在内容、形式和体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明确承认物权平等原则、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地位和流转权、完成农村土地的确权与权属登记、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57-160,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农村消费市场启而不动的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CJY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