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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民事手段 挽回窃电损失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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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案情简介 2004年5月,某供电局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位于某保税区的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实业公司)的两台变压器擅自接线用电,其行为构成窃电,供电局当即报警并现场予以停电。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了供电局出具的用电检查问题通知书,经核查,某实业公司从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5月25日,该公司第三期厂房所窃电量为364961kWh,应补交电费486275.82元及3倍违约使用电费1458827.46元。
作者 李徽
机构地区 深圳供电局
出处 《大众用电》 2011年第1期11-12,共2页 Popular Utilization of Electr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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