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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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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计量的相关规定 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应当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与出租人应收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之和来计量,其应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及初始直接费用三者之和扣除此三者现值之和的差额,用公式描述即为:
作者 完绍芹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73-74,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共引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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