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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质证中控辩平衡机制的完善——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切入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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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是刑事质证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在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辩护律师获取证据材料的重要渠道。然而现有的第150条却把这条渠道几乎截断。虽然它可以避免先定后审的缺陷,但是却使控诉权进一步膨胀,辩护权进一步萎缩,导致质证流于形式。若要让质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赋予辩方更多的辩护权,以此制衡强大的控诉权。
作者 陈文华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11年第1期87-91,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1版,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页.

同被引文献61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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