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省级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以及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在内的检察机关的权能定性与机关定位,已由宪法作出安排并建构于宪政之中,厘清这种宪法关系和宪政地位,是理解相关决议、决定合宪性和合理性的关键。宪法上关于"监督"与"领导"的规定有着重大而明显的意义之别,辩明其相互关系也是理解相关决议、决定适格性和正当性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相关决议、决定的文件形式与内容的选择应当在认真研究之后再作出抉择。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9-14,共6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金
项目名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完善"
项目号:GJ2009A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