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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品种审定机制 促进新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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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品种审定与推广的关系及存在问题1.审定在适宜生态区域品种的推广。根据《种子法》第十六条,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品种,不需要经过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试验、示范,即可在全国或本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品种审定前在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生产试验过程已取代了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新品种推广中先试验、
作者 卜加武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11年第2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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