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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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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总工会于2010年[2010]37号文,即: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的通知。在转发的国税总局公告中,其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县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 刘冬立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11年第2期47-47,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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