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峡两岸均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规则作出了规定,并各具特色。大陆地区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的某些规定存在一些明显不足,需要从立法上通过重新划分并拓展遗嘱形式、规定设立遗嘱的形式标准和程序、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和使用加以严格限制和完善口头遗嘱规范等多方面进一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57-62,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