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泰式宪政自1932年到目前已近八十年,期间经历了宪政萌芽时期、宪法反复时期、半宪政时期和准宪政时期;泰式宪政具有独有的宪政周期、特殊的君主立宪、频繁的军人干政等特色;泰式宪政是由主从等级观念延续、宗教统治功能倾向与立宪工具主义影响等要素共同造就的。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83-87,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西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中国-东盟经贸法律制度研究"子课题"泰国宪政法律制度研究"
广西大学科研基金项目(X0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