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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最终解释权”可以作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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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11月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家单方面不得再提“最终解释权”。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么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将该“霸王条款”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作者 纪荣凯
出处 《江淮法治》 2011年第3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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