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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最终解释权”可以作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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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11月正式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家单方面不得再提“最终解释权”。如果商家一意孤行,那么将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明确将该“霸王条款”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作者
纪荣凯
出处
《江淮法治》
2011年第3期38-39,共2页
关键词
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
行为监督
合同违法
工商部门
商家
处罚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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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荣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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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
2011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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