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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食品安全渎职罪有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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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食品安全相关内容进行了处修改。其中。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高福生
出处 《江淮法治》 2011年第3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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