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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面前公务员没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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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拟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不论情节均处拘役。但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因为若“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I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
作者 沈峰
出处 《江淮法治》 2011年第3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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