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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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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在涉及彼此的民商事案件(自大陆的视角称为涉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方面尚未建立协调机制,管辖权冲突(本文中未作特别说明时,管辖权冲突均指涉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管辖权问题不仅关系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适用、关系着生效判决在对方法域的认可与执行,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两岸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在两岸已实现“大三通”的背景之下.
作者 宋健 王天红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6-20,共5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岩经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 2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
  • 4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
  • 5台湾地区“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
  • 6大陆《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
  • 7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68条.
  • 8《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

同被引文献16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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