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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也需“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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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说理式”执法模式在我省安监系统已全面实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这一模式推行的时间较短,执行机关的认知程度不尽相同,有人认为,“说理式执法”仅应用于已确定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案件,笔者认为,此举将“说理式执法”狭义理解为“说理式处罚”,有失偏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也应“说理式”执法。
作者 黄晓红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11年第2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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