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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受益权的设定与变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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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上保险受益人是由指定和法定两种方式产生的。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是否有权变更,我国采取直接主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文在论述保险受益权设立与变更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保险实务中在保险受益人的设立与变更方面存在的五个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看法和建议。
作者 李政宁
出处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57-59,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Adult Education Institu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吴德昌.保险受益人指定制度的缺陷、实务与对策[J].行政与法,2005(11):119-120.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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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13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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