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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甲类药品由医疗保险全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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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南国早报》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从12月起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目录》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并提高了用药水平,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出处 《健康必读(健康新语)》 2011年第1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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