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国家公立高校作为"公法人",一般纳入行政法范畴内的行政主体。我国相关法律将我国国办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有缺陷的。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属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在高校与学生间实际上存在着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类则属于地位不对等主体之间的特别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应当坚持基本的法律理念和原则,并主要承担两种类型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建立法治背景下高校与学生的和谐关系。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期51-53,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